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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主要執(zhí)法辦案依據》
來源:湖南消防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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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整治范圍及有關概念界定

  1.整治范圍: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生產、銷售、使用、停放、充電、報廢回收等各環(huán)節(jié)。(依據:國辦、省辦《方案》)

  2.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依據: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術語與定義3.1,《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

  3.非標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依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21條)

  4.電動摩托車:由電力驅動的摩托車,包括電動兩輪摩托車和電動三輪摩托車。(依據:GB/T5359—2019《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第一部分車輛類型)

  5.電動輕便摩托車:由電力驅動的輕便摩托車,包括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依據:GB/T5359—2019《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第一部分車輛類型)

  6.摩托車: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mL;若使用電力驅動,其電機的最大連續(xù)額定功率總和大于4kW。但不包括如下類別:最大設計車速、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規(guī)定的,專供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輪椅車。(依據GB/T5359—2019《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第一部分車輛類型)

  二、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執(zhí)法辦案依據

  行政執(zhí)法依據

  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25條、第37條)

  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50條)

  3.【禁止生產、銷售淘汰產品】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51條)

  4.【銷售使用名錄內但未強制認證的產品的】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27條、第66條)

  5.【檢查、查封、扣押】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未經認證的產品或者不符合認證要求、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18條、第56條)

  刑事辦案依據

  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年修正)第146條)

  【立案追訴標準】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的通知》第22條)

  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年修正)第146條)

  三、使用環(huán)節(jié)執(zhí)法辦案依據

  非法改裝、拼裝、加裝

  1.【職責分工】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等配套零部件生產、銷售和維修的監(jiān)督管理;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電動車充電器產品和電動自行車及配件銷售單位拆除限速器、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違法行為。(依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湖南省城鎮(zhèn)居民住宅區(qū)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9條,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加強電動自行車全鏈條安全監(jiān)管重點工作任務及分工方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規(guī)定的條件,制定機動車(含電動摩托車)維修經營業(yè)務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37條)

  2.【單位和個人禁止規(guī)定】不得拼裝電動自行車;不得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維修、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不得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不得除安裝兒童安全座椅外,加裝車篷、車廂、座位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依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11條)機動車(含電動摩托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45條)

  3.【交通違法處罰】駕駛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的,處罰款50元。(依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7項、29條)4.【銷售使用名錄內但未強制認證的產品的】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27條、第66條)

  上道路通行

 。ê鲜〉貐^(qū)根據交管部門發(fā)布的部分違法行為“首違警告、輕微免罰”清單執(zhí)行,列入清單的適用警告或免罰。)

  1.【未懸掛號牌】駕駛電動自行車未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處罰款50元。(依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1項、第29條,《湖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48條第2款)

  2.【駕駛人未佩戴頭盔】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處罰款20元。(依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1項、第29條,《湖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48條第2款)

  3.【乘車人未佩戴頭盔】乘坐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處罰款10元。(依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1項、第29條,《湖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48條第1款)

  4.【酒駕】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罰款10元。(依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4項、第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湖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48條第1款)

  5.【闖禁】駕駛電動自行車駛入禁止通行區(qū)域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區(qū)域的),處罰款50元或20元。(依據:《湖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26條第1款、第48條第2款,《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5項、第29條)

  6.【分心駕駛】駕駛電動車分散注意力、妨礙安全駕駛(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分散注意力),處罰款20元。(依據:《湖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26條第1款、第48條第2款,《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6項、第29條)

  7.【超員】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12周歲以上人員的或搭載2名及以上乘車人員的,處罰款50元。(依據:《湖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33條第8項,《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第29條)

  8.【未使用安全座椅】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處罰款20元。(依據:《湖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33條第8項、第48條第2款,《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第29條)

  9.【拒不接受處罰】電動自行車有交通違法記錄逾期不接受處理,被發(fā)現后拒不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車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30條第2款)

  四、停放充電環(huán)節(jié)執(zhí)法辦案依據

  1.【充電設施建設職責分工】“推進既有小區(qū)增設設施”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牽頭負責、省消防總隊配合,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落實;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電動車充電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驗收的監(jiān)督管理,將充電設施配建比例納入建筑工程審批驗收范圍,并指導協(xié)調住宅區(qū)充電設施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城鎮(zhèn)居民住宅區(qū),應當規(guī)劃設置電動車停放場所、充電設施并配備相應消防設施器材。未按要求設置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既有城鎮(zhèn)居民住宅區(qū),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或者改造電動車停放場所、充電設施。(依據:國辦、省辦《方案》,《湖南省城鎮(zhèn)居民住宅區(qū)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9條,《湖南省重點行業(yè)領域安全生產監(jiān)管責任分工》(湘安發(fā)〔2020〕4號)

  2.【禁止性條款】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鎮(zhèn)居民住宅區(qū)內實施下列行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層門廳、樓梯間等室內公共區(qū)域和消防車通道以及可燃物附近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依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37條第1款,《湖南省城鎮(zhèn)居民住宅區(qū)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11條第1款第5項)

  3.【電動車停放場所的防火分隔設施器材配備】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充電場所應當與城鎮(zhèn)居民住宅區(qū)內建筑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架空層等建筑區(qū)域內的,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規(guī)范建設,將電動車停放場所、充電場所與該建筑的采光井、門廳、樓道等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應當配備相應消防設施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即自動斷電功能。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qū)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并與高層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應當與該建筑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依據:《湖南省城鎮(zhèn)居民住宅區(qū)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9條第3款,《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37條第2款、第3款)

  4.【違法停放、充電責任】單位和個人違反規(guī)定為電動車充電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層門廳、樓梯間等室內公共區(qū)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電動車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0條,《湖南省城鎮(zhèn)居民住宅區(qū)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12條第1款,《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24條,《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47條第1款第7項)

  5.【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責任】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對城鎮(zhèn)居民住宅區(qū)內電動車違法停放和充電行為未及時勸阻、制止或者報告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未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未履行本規(guī)定其他管理職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0條,《湖南省城鎮(zhèn)居民住宅區(qū)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5條第5項,《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24條)

  6.【住宅內、電梯轎廂禁止規(guī)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鎮(zhèn)居民住宅區(qū)住宅內為電動車充電、攜帶電動車或者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依據:《湖南省城鎮(zhèn)居民住宅區(qū)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11條第7、8項)

  7.【失火治安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guī)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4條)

  8.【失火罪】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9.【宣傳提示職責】高層住宅小區(qū)除遵守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外,還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在高層住宅建筑單元入口處提示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以及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等消防安全常識。(依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42條第3款)

  五、報廢回收環(huán)節(jié)執(zhí)法辦案依據

  【廢舊蓄電池處置、回收】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按照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關規(guī)定處置,不得隨意丟棄。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應當依法提供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依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13條)

  六、電動自行車主要國家、行業(yè)標準匯總

  1.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

  2.GB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

  3.GB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guī)范》

  4.GB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

  5.GB/T5359—2019《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

  6.GB42295—2022《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

  7.GB/T24158—2018《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

  8.GB/T39224—2020《廢舊電池回收技術規(guī)范》

  9.GB/T37281—2019《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技術規(guī)范》

  10.WB/T1061—2016《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guī)范》

  11.WB/T1120—2022《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規(guī)范》

  12.GB/T37645-2019《電動自行車用電池盒尺寸系列及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