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趙**,性別:女,年齡:59歲,字號名稱:岳陽縣********,聯系電話:137****0797,身份證號碼:430621********502X,家庭住址:岳陽縣柏祥鎮(zhèn)********,經營地址:岳陽縣柏祥鎮(zhèn)****。
當事人經營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肥料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已查明:
2023年3月27日,本機關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岳陽縣********進行執(zhí)法檢查,檢查中發(fā)現當事人經營標稱邯鄲市源沃肥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尚古源沃”復合微生物肥料(規(guī)格:25kg/袋,生產廠家:邯鄲市源沃肥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22年12月,登記證號:微生物肥(2022)準字(11166)號,(適用范圍:本產品適用于水稻、經濟作物),該產品經執(zhí)法人員網上查證登記適宜作物范圍為蘋果,為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肥料。2023年3月27日本機關進行立案調查。
2023年5月5日本機關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岳陽縣********負責人趙**進行了詢問,據趙**陳述該批次復合微生物肥料是2023年3月2日邯鄲市源沃肥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業(yè)務員:劉**,聯系電話:188****8709)來岳陽縣跑業(yè)務上門推銷時購進,當時以1700元/噸的價格訂購9噸,(共計貨值金額15300元)。2023年3月12日其本人經營門店以2000/噸的價格銷售給種植大戶楊**2噸,3月15日以單價50元/袋的價格銷售給種植戶姚**8袋(共計銷售貨值金額4400元,并向執(zhí)法人員提供銷售憑證)。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經營者身份證照片1份,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及有效證件信息;
證據二:詢問筆錄1份、銷售單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該肥料的過程、價格、數量、貨款支付方式、銷售的事實;
證據三:肥料實物照片2份、現場檢查照片2份、網上查詢肥料登記備案截圖照片1份、證明該產品為標簽殘缺不清的肥料的事實;
證據四: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岳縣農(肥料)登存〔2023〕8號》1份、財物清單1份、現場勘查筆錄1份、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岳縣農(肥料)登保〔2023〕8號》1份、產品確認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回證,證明本機關依法履行案件處理程序。
本機關于2023年5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岳陽縣農業(yè)農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岳縣農(肥料)告〔2023〕8號對當事人擬作出:警告;罰款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五日內向本機關進行申請聽證,逾期不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視為你放棄上述權利。當事人三日未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五日內未向本機關進行申請聽證。
當事人經營的“尚古源沃”復合微生物肥料違反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產品名稱和推薦適用作物、區(qū)域應與登記批準的一致”之規(guī)定,當事人經營該產品行為違反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由縣級以上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綜上,本機關對違法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參照《湖南省農業(y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肥料)》“序號:6;生產、銷售肥料五噸以上十噸以下的,或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三萬以下的。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五千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之規(guī)定。
1.警告;
2.罰款5000元整。
當事人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的銀行和賬戶(收款人:岳陽縣財政事務中心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銀行:湖南岳陽湘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82019330000000184)繳納罰款伍仟元整(¥5000),逾期不按規(guī)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岳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當事人在規(guī)定時間里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岳陽縣農業(yè)農村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